麥可·賽勒:促進數位經濟繁榮的十二項政策建議
人工智慧將使個人與企業創造遠超當前可能的價值,因此創造、融資、擁有與交易的自由更顯重要。欲釋放更高生產力經濟的潛能,我們需要更優質的貨幣與資本市場。
在比特幣政策研究所主辦的「自由科技華盛頓特區峰會」上,我與康納·布朗就此觀點展開討論。我的核心政策主張很明確:個人與企業必須享有創造、發行、保管、轉移及使用數位資產以創造財富與繁榮的權利。
數位資產與人工智慧時代,亟需一部保障數位權利的法案,而非聚焦於限制的法案。
從個人與企業的權利出發
自由始於行動能力。適用於數位資產的框架應確立五項基本權利。
創造權:開發新型數位資產、金融工具與應用程式。
發行權:將此類資產推向市場,並用於企業融資與實質經濟活動。
保管權:直接持有資產,或自主選擇最符合需求的保管機構。
轉移權:在個人、企業、錢包與服務提供者之間轉移資產。
使用權:消費、投資、獲取收益,以及將資產作為貸款擔保品。
這些權利應同等適用於個人與企業。保障這些權利需兼顧金融隱私與實際市場准入。資產價值取決於所有者能如何運用它;限制資產用途,即限制其經濟潛能。
數位代幣、數位貨幣、數位資本與數位證券具不同經濟功能,政策應承認差異,同時維持共通的所有權與自由基礎。
明確資訊揭露、具法律約束力的所有權保障,以及對詐欺行為的問責機制,有助市場正常運作;法規應讓誠實參與者能安心交易,並為尚未出現的新產品與商業模式預留空間。
助力百萬家新創企業取得融資
人工智慧將自動化大量職務、重塑各產業,並淘汰既有產品;繁榮將取決於我們能否更快創建新企業與機會。
若個人可藉助AI開發產品,亦應能為將該產品推向市場的公司籌集資金。隨著創業科技持續進步,融資成本、複雜度與時程理應同步降低。
數位代幣可加速融資並降低成本。政策制定者應建立明確且務實的發行規則、制定與風險程度相稱的資訊揭露要求,並讓創業者能直接接觸潛在投資人。中小企業融資不應僅限於負擔得起龐大律師團隊者。
我們的目標應是協助一千萬家新創企業成功募資,如此一來,人工智慧所帶來的生產力提升,方能轉化為新就業機會、新產品與惠及更多人的繁榮。
若我們只保護既有商業模式,卻使後繼者難以取得融資,經濟將難以因應科技變革。
允許數位美元展開競爭
數位貨幣可讓全球民眾持有美元,並使美元以極快速度流通。
若希望美元持續成功,就該讓最優秀企業展開競爭,以提升美元實用性。銀行、金融科技公司與科技平台應擁有明確路徑,向用戶提供數位美元。試想,若美元相關產品能整合至數十億人日常使用的裝置與應用程式中,其影響範圍將極其廣泛。
發行機構亦應能在收益率上相互競爭。客戶應能自由選擇不同產品,比較其報酬率、服務內容與明確揭露之風險。為保護支付極低或零利息的機構而壓低收益率,實質上等同將這些機構利益置於客戶利益之上。
我建議容許此類競爭;若法律阻礙競爭,便應予以修訂。
美國有機會擴大美元的使用範圍與影響力,促使美國企業圍繞美元開發更優質的產品。
允許比特幣進入銀行與保險業
比特幣是數位資本。個人與企業若能安全持有比特幣、高效以其融資,並融入經濟其他領域,將大幅提升比特幣的實用性。
銀行應可在明確且務實的規則下保管比特幣,並發放以比特幣為擔保品的貸款;保險公司亦應具備切實可行的途徑,將數位資本納入其資產負債表與商品設計中。競爭將驅動業者提升客戶權益並降低客戶成本。
這需要我們檢視會使相關業務無謂複雜化的會計、資本與監管規則。巴塞爾框架將第二類b加密資產曝險風險權重定為1250%,正顯示部分現行資本規則何其嚴苛。我認為政策制定者應重新評估此做法,並依據數位資產及特定業務活動的實際風險進行審慎評估。
為客戶保管資產、依據擔保品發放貸款,以及銀行自身資產負債表上的持倉,屬性各異,監管應予以區分。
隨著更多機構競相服務比特幣持有者,持有人將無須出售比特幣即可多元運用其資本;企業將獲得新融資管道,金融機構將拓展客戶基礎,數位資本亦將在經濟中扮演更大角色。
我預期採用比特幣的銀行將成為推動產業成長的重要力量;當銀行競相提供保管與信貸服務時,更多資金將流入此市場,而作為核心資產的比特幣供給則具有天然稀缺性。
透過代幣化擴大資產所有者權利
證券代幣化可實現股權與信貸產品的全天候交易,並跨市場流通;其最大潛力在於資產所有者所能行使的權利。
投資人應能直接持有代幣化證券、自由轉移至偏好的服務提供者,並在競爭性的託管與信貸市場中運用此資產;企業亦應享有同等權利。
想像一位持有百萬美元股票的投資人:一家服務商可能提供更佳融資條件,另一家可能創造收益機會,第三家則可能提供更優質服務;投資人應能比較選項並據此轉移資產。
即使人們最終選擇由託管機構管理資產,自我託管仍至關重要。擁有退出權賦予客戶議價能力;若資產可自由轉移,服務提供者便須相互競爭以留住客戶,進而提升服務品質、降低借貸成本,並讓資產所有者能攫取更多由其資產所創造的經濟價值。
倘若證券僅被簡單地搬上區塊鏈,卻仍受限於原有封閉型中介機構之內,則此技術的大部分潛力將無法實現。政策目標應在擴大資產所有者可選之範疇。
保障金融隱私
金融隱私乃經濟自由之一環。個人應能正常生活,企業亦應可進行日常營運,無須不必要地揭露自身財務狀況。保障金融隱私亦有助維護人身安全、企業策略機密,以及自主選擇交易對象之自由。
我的政策主張十分明確:針對一般合法、且金額低於合理門檻(例如一萬美元)之日常交易,單純因資金或數位資產轉移即觸發例行性政府申報義務,實屬不當。申報要求應具明確公共目的,其所施加之負擔亦須與風險程度成比例。日常商業活動中的隱私權保障,可與可疑活動之申報及調查並行不悖。
現行聯邦現金交易申報規定適用於單筆或累計達一萬美元以上之現金交易,該門檻始於一九七二年。美國政府問責署二○二四年報告估算,經通膨調整後,二○二三年之等值門檻應約為七萬二千八百八十美元。數十年未調整門檻,將使更多普通經濟活動落入原本專為大額交易所設計之監管框架之中。
決策者應調高過時之申報門檻,並依通膨定期調整。數位經濟亦須明確保障民眾於彼此間、企業間,以及本人名下各帳戶或錢包間進行日常轉帳之權利。高效且私密地轉移資產,本即資產效用之組成部分。
促進合規資訊跨機構流通
於場外交易市場中,同一投資人可能需就每家金融交易對手分別完成反洗錢(AML)及認識你的客戶(KYC)程序:文件須重複提交、身分須重新驗證,核准流程更常耗時數日。每新增一層業務關係,皆須先承擔額外成本,方能啟動實質營運活動。
我方目標應是讓數十億投資人得以秒級速度與數百萬服務提供者完成交易,且成本近乎可忽略。倘若每建立一項業務關係均須人工審核,現實恐截然相反:僅有數千名投資人與數十家服務提供者,須等待數日並承受高昂成本。這代表金融業兩種迥異的規模化與可及性願景。
決策者應允許一次完成身分驗證、並經客戶同意後跨機構重複使用,且須確保資訊及時更新。現行銀行法規已容許有限度倚賴其他金融機構之身分驗證結果;我方應擴展此類務實倚賴機制,釐清各方責任與法律責任,並推動建立可供不同服務提供者通用之身分憑證,且僅揭露交易所需之必要資訊。
服務提供者仍須負起風險評估與可疑活動監控之責;然而,常態性身分驗證應可重複使用,額外審查則應基於實際風險而定。反覆蒐集相同敏感文件,不僅提高營運成本,亦導致需保護之資訊副本數量增加。
降低開戶成本,將有助投資人比較服務提供者、促進新創公司參與客戶競爭,並使企業更容易取得資金。當客戶只需提供服務所必需之資訊、無須多繳資料時,隱私權與市場競爭即可相輔相成。
讓數位貨幣真正融入日常生活
資產使用權必須能在日常生活中切實落實。購買晚餐或支付日常服務費用,不應迫使消費者如稅務會計般逐筆計算稅負。依現行美國稅法,以數位資產消費可能須計算並申報資本利得或損失,此行政負擔將阻礙數位資產之日常應用。
決策者應為一般數位資產支付行為設立合理之小型豁免條款。單筆交易限額定為二十或二百美元,並不適配現代商業活動——家庭聚餐金額輕易即逾二百美元;若將此類代幣支付上限稱為「金融自由」,實遠未滿足國民參與數位經濟之基本需求。
具體設計至關重要。以應課稅利得為基準設定豁免額,與限制購入金額並不相同。豁免金額應足以涵蓋日常消費,並隨通膨調整;同時亦須簡便易行,使符合資格之支付無須針對每筆交易進行繁瑣計算與紀錄。
稅務豁免與政府申報門檻所處理之議題不同,二者皆應尊重公民時間,並貼合日常經濟現實。一項雖可瞬間轉移、卻須耗費數小時填寫文件之資產,實未能兌現數位貨幣之承諾。
建構可供AI代理程式使用的金融系統
我們正邁向一個軟體將承擔愈來愈多工作的經濟體——過去須透過電話、網站或面對面互動由人力完成之事務,未來將日益交由AI代理程式執行,包括研究、協商、採購,以及跨代理程式的協作。
此類經濟體需要能持續運作的金融基礎設施。貨幣與資本必須跟上軟體發展步伐,全年無休、全天候可用。
傳統金融體系圍繞人類身份、人類介面與人類工作時段而建構。當個人與企業將愈來愈多任務委託給人工智慧(AI),便需具備實用方式,讓「代理程式(Agents)」代為交易。這意味著亟需數位錢包、可程式化支付、可轉讓資產,以及軟體可直接存取的金融服務。
比特幣及其他數位資產天生適配此類環境。在網路中運作的代理程式,須能以純數位方式辨識並運用資本;它無法以光速搬運金條,亦不能每次配置資源時都耗費數月完成不動產交易。
人工智慧將擴大生產活動規模,而數位資產則可為這些活動提供資金支持,並協助協調資源。我預期下一波眾多創新,將源自兩者交匯之處。
於國家層級優先強化科技能力
AI 既帶來機遇,亦伴隨風險。部分人將利用強大技術達成有害目的。應對之道,在於確保負責任的個人、企業與公共機構具備自我防護能力。
若敵對勢力運用 AI 代理程式,有效防禦可能需仰賴更強大的代理程式。一國若自行限制科技發展,便不能指望對手接受相同限制。
我們在空域、太空與網路領域皆理解此原則:國家安全取決於研發與部署尖端技術的能力。
美國應確保公眾、企業、學校及公共機構皆能取得最佳工具;應協助學生運用 AI 學習,並支援創業家藉 AI 創辦事業。更高效解決問題,正是發展科技潛能的重要原因。
科技領導地位須倚賴廣泛參與。每賦能一位有能力者,即增添一股創新、生產力與韌性之源。
允許監管機關在其法定權限內主導作為
未來兩年,我認為數位資產邁向更大自由度最具前景之路,在於證管會(SEC)、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財政部及白宮。
證管會應使籌資與證券型代幣發行更務實、更易取得;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應促進數位商品與衍生品市場競爭;財政部與銀行監管機構應建立明確可行路徑,涵蓋託管、信貸、支付,以及數位資本融入金融機構等面向;白宮則應協調國家發展方向、支持創新,並維持經濟領導地位。
各機關應於法定權限內積極作為,消除不必要障礙,並為新產品建立清晰發展路徑;若確需立法,國會應擴大個人與企業之權益。
我認為《CLARITY 法案》過度強調限制。任何提案均應以其施行後人民能否創造、擁有、轉讓與使用為衡量標準。
一部冗長詳盡、僅以限制新資產實用性來保護既有中介者的法律,仍可能無法為繁榮奠定穩固根基。若確定性阻礙有益創新,其價值便極為有限。
打造確保持久自由之產品
支持全面性立法的原因之一,在於此類法律可保護產業免受日後敵意政府打壓,此目標合理。然而,若法案自始即扼殺產業絕大部分潛能,則此種保護代價高昂。
自由另有一項持久保障:人們不可或缺的實用產品。
在華盛頓特區,倡議尚未問世且尚無用戶的產品殊非易事;但一旦數百萬人開始使用某產品節省開支、融資創業或改善生活,其價值即轉為具體可感——此時,用戶已擁有一項值得守護的切身利益。
產業應打造優質產品、推向市場並贏得用戶支持;政策制定者應留出空間,讓產業得以成長。隨著市場發展與實際問題浮現,我們可持續完善相關規範。
我認為數位資產有潛力發展成兆美元級產業。要實現此願景,需數百萬個人與企業共同探索更佳的資本創造與組織方式。
賦予他們創建、發行、託管、轉移與運用數位資產的能力,並透過競爭提升這些資產的實用性——這正是智能時代創造財富與繁榮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