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銀行將MiCA註冊機構數量翻倍至80家
不到三個月內,歐盟銀行在歐盟MiCA登記冊上的數量增至約80家,占已列示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的比例近23%。
摘要
6月26日至9月16日期間,銀行在MiCA登記冊上的數量由約40家增至約80家。
同期,已列示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總數由243家增至349家。
德國貢獻多數新增銀行名單,包括地區性合作銀行及德意志銀行。
銀行可透過通知程序(而非標準CASP申請)進入MiCA市場。
根據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ESMA)登記資料分析,截至9月16日,銀行佔已列示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近四分之一,高於6月26日的約六分之一。
該期間內,登記冊中銀行數量增長約100%,而整體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數量增幅約44%。因此,即便加密交易所、託管機構及其他非銀行企業持續進軍受監管的歐盟市場,銀行仍成功提升市占率。
非銀行服務提供商仍佔登記冊大多數,其數量由兩日期間的約203家增至269家,但市占率因銀行增速更快,由約84%降至77%。
ESMA暫行MiCA登記冊最新更新日期為9月16日,涵蓋各國監管機構提交資料之已授權或已通知服務提供商。ESMA每週發布新版,故近期獲批或通報者可能尚未即時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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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銀行主導MiCA成長
德國貢獻多數新增銀行名單,登記冊新增商業銀行,以及德國人民銀行(Volksbank)、萊夫艾森銀行(Raiffeisenbank)與VR銀行網絡成員。
德意志銀行是最新籌備受監管數位資產服務的大型銀行之一。該行於週三宣布,將於歐洲向機構與企業客戶提供加密貨幣託管服務;另據其發言人向CoinTelegraph表示,預期該服務將於10月取得MiCA核准。
地區性合作銀行參與顯示,德國擴張不限於全球金融集團——既有的零售與企業客戶服務地方性機構,亦正透過既有銀行架構增設受監管加密服務。
8月,Crypto.news報導德國合作銀行網絡新增六家機構:艾德林根萊夫艾森銀行、您的人民銀行、中弗蘭肯米特爾銀行、歐斯奇爾興人民銀行、萊德-呂伯瓦爾德VR銀行及巴克南人民銀行。
當時,德國擁有79家獲授權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法國為35家,荷蘭為29家。新增6家後,歐盟整體數量升至331家;其後再增18家,截至9月16日登記總數達349家。
德國早前登記的機構包括福爾肯施泰因-沃爾特福拉伊夫銀行、萊茵施泰滕儲貸銀行、奧格斯堡東阿爾高地區信用合作社,以及JT科技公司。紐約梅隆銀行的比利時附屬銀行亦已登記,獲准提供加密資產託管與轉移服務。
各登記機構所獲服務許可範圍不一;列入名冊並不代表所有提供商均可提供相同產品,因《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條例》(MiCA)對託管、加密資產轉移、交易平臺、訂單執行、投資組合管理,以及加密資產與資金間兌換等項目分別規範。
MiCA為銀行設立獨立准入途徑
銀行無需遵循專營加密服務之企業所適用的相同授權程序。
依據MiCA第60條,歐盟信貸機構僅須於開展業務至少40個工作日前,向其母國監管機構提交必要資訊,即可提供加密資產服務;而原生加密公司則須依第62條申請成為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CASP)。
通知須說明銀行擬提供之服務,並載明治理架構、內部管控、風險管理、安全措施及客戶資產保障等相關資訊;監管機構將於服務啟動前審查申報資料是否齊備。
既有銀行執照並不豁免加密託管、交易或轉移所附帶之營運要求;但確使信貸機構得以擴展受監管業務,無需完成非銀行機構適用之完整CASP申請流程。
銀行進軍該領域時,已具備合規團隊、客戶身分核驗程序、資本資源及申報系統;加密公司則須自行建置或取得同等管控機制,方能取得並維持授權。
一份7月發布的MiCA合規成本報告指出,持續性義務(涵蓋治理、資本、市場行為、投訴處理、網路安全及反洗錢)可能對小型提供商造成更大壓力;報告亦指出,此類成本或促使部分企業尋求銀行合作、被併購或出售。
針對英國擬議之類似法規,摩根路易斯合夥人史蒂文·萊特史通評論道:加密企業將「視同一般傳統金融機構」;銀行現已具備此類法規所要求之治理及金融犯罪防制系統。
MiCA縮小了銀行與加密公司之間的差距
MiCA之護照制度允許經授權提供商在任一成員國取得批准後,即得於全歐盟提供服務;惟授權核准及銀行通知接收仍由各國監管機構負責。
全面施行始於7月1日歐盟過渡期結束後。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ESMA)要求未獲授權之提供商立即終止相關服務、執行退場計畫,並協助客戶將資產轉移至已授權機構或自託管錢包。
逾3,000家加密企業曾透過早期國家級登記制度營運,但截至5月僅194家取得MiCA核准;名冊於7月23日達309家、8月達331家、9月16日達349家。
截至6月下旬,銀行佔243項登記中約40項;至9月中旬,其數量增至約80項,意即該期間106項淨增登記中,銀行貢獻約40項。
同期非銀行企業新增約66項登記,雖總數大幅領先,但成長率低於銀行;其占比下降並非因提供商淨退出名冊,而是銀行增長速度更快所致。
美國銀行適用不同監管架構
美國銀行亦可提供部分數位資產服務,但美國並無類似MiCA之單一授權與護照通行框架。
2025年5月,美國貨幣監理署(OCC)明確國家銀行與聯邦儲蓄協會之託管權限;解釋性函件第1184號確認:受監管機構得依客戶指示,執行其託管加密資產之買賣操作。
貨幣監理署(OCC)亦允許銀行將獲准的加密活動(包括託管與交易執行)外包予第三方,惟須維持適當的第三方風險管控措施。金融機構仍須安全提供相關服務,並遵守所有適用法律。
與歐盟《加密資產市場法》(MiCA)不同,美國採用由聯邦與州級主管機關依金融機構類型、資產種類及服務內容分工監管之模式;MiCA則針對受規範之歐盟加密服務制定統一法規框架,並允許已受監管之信貸機構透過40個工作日通知程序進入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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